真实版“我不是药神”,为患者代购抗癌药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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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4年抗癌经历的翟一平没有想到,他会因代购抗癌药失去人身自由。从2016年开始,他帮在QQ群里认识的病友从德国代购抗癌药,一些肝癌晚期的病友因此延续了生命。两年下来,他成为病友群里的顶梁柱,每天都有许多病友发病例请教他。
现年46岁的翟一平说,自己并不知道这会触犯法律。2018年7月25日,翟一平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现羁押在上海市看守所。
祸起:为病友从德国代购救命药
翟一平代购的经历,要从2015年年底病友老米的“无药之症”说起。在2014年罹患肝癌后,翟一平开始钻研相关的医学知识,常常在聚集了各地肝癌患者的QQ群里与病友交流,老米就在群中。
当时老米辗转于北京、上海、广州各大医院,所有医生都说一点办法都没有,所有治疗方法都没有用。翟一平留意到国外两个前沿药物PD-1利尤单抗注射液(以下简称“PD-1”)和仑伐替尼(Lenvatinib,以下简称“E7080”),便推荐给老米,希望能挽救他的生命。
E7080是口服的小分子靶向药,2018年3月,日本批准将其用于肝癌晚期患者。PD-1是免疫药物,能延长患者的生存期,与E7080联合用药效果更好。2017年,欧洲肿瘤内科学会和美国临床肿瘤学会公布E7080联合PD-1抗体的临床数据,疾病控制率逼近100%。
但在那时,国内还没有这两种药,临床经验更无从谈起。“试了可能活,不试肯定死。”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老米听了翟一平的建议,成为国内较早尝试PD-1联合E7080治疗的“小白鼠”。
2016年5月,老米体内共有5个肿瘤,最大3.5公分。到了2016年9月,老米体内肿瘤仅剩1个1.5公分,其余全部坏死。这一检查结果连医生都感到惊讶。治疗期间,翟一平和老米把这个治疗方案分享给其他病友,收到了全国各地病友的询问:在哪里买的救命药?
当时的购药途径主要通过港澳或是国外。香港距离近,但患者从香港购买,比从德国买每个月多花1万元左右。于是老米向病友们分享了从德国购买的经验。了解购药渠道后,有的病人自行去德国购买。但有的因为路途、身体等原因,拜托翟一平和老米代购。
慢慢地,由于联合治疗的药物对肝癌晚期患者非常有效,加上翟一平和老米的价格比其他代购或药商更便宜,找他们代购的病友越来越多。他们也有了新的合作方式:翟一平统计好购药数量后,由老米托朋友从德国购买,药到上海后,再由翟一平用冷链车分发给全国各地的患者。
据在看守所会见过他的斯伟江律师向记者转述,翟一平对代购国外抗癌药会犯下销售假药罪并不清楚,感觉很委屈。他的初衷是他卖的药可以救病友的命,他也能赚点小钱。
翟一平告诉斯伟江律师,一年前,他体检发现转氨酶升高后,身体乏力,就辞去了项目经理的工作。虽然他代购药物能获得百分之五左右的报酬,但他要知道这是犯罪,肯定不干这种事情,因为“赚不了多少钱”。
翟一平妻子邓婷(化名)回忆,2014年翟一平做了微波消融手术后,病情一直控制得很好。他代购的药,都是帮病得更严重的病友买的。在她眼中,翟一平是个好学又很会学的人:“国内外有什么药,这些药的药效和副作用,他都研究得特别透彻。”
求情:“请理解我们这些生活在悬崖边上的人”
翟一平的案情牵动着许多病友的心。截至2018年8月9日,来自广东、福建、海南、江西等地的病友自发写了163封求情信,希望翟一平能早日出来。这些病友主要来自翟一平管理的“爱肝计划”QQ群,截至8月9日,群里有978名成员,主要以肝癌患者和患者家属为主,而群文件里分享的,大多是病友们尝试过的各类药物及用药经验。
得知群主被拘,病友们集体商议要一起写求情信,为翟一平做些什么。至于求情信写给谁,他们也不知道,只是每个人的第一句话统一写着“尊敬的领导”,而文末都写着“请求对翟一平不予刑事追究”之类的话。
在这些求情信中,有些病友并不知情翟一平代购抗癌药一事,只是描述翟一平为他们推荐好医生、好医院、帮忙看片子的经历;曾用过代购药的一些病友,提供了他们比对其他代购或药商的价格,称翟一平提供的抗癌药,比其他药商便宜且有效。
但其中最焦虑的,是一些因为翟一平被羁押,即将或已经断药,一时找不到新的购药途经的病友。其中一封求情信上说:“说得更自私一点,他不出来,我们就得断药。”
群友胡玲是江苏无锡人,从事财务工作,年薪8万元,独生女,尚未成家。她到现在还没有告诉61岁的患病父亲,翟一平被羁押后,未来要么高额买药,要么断药。
她不想再经历一次买假药、买贵药了。2018年4月,父亲被查出肝癌晚期,不能手术,也不能化疗和放疗,医生判断顶多两个月的生命。“刚查出肝癌晚期时,我爸很沮丧,病怏怏地躺在家,不愿意说话”。
在医生的推荐下,他们联系到一家药商,开始尝试联合治疗,但药商提供的PD-1一针3.2万元,E7080一盒20粒2.5万元,高额的药物让胡玲一家压力巨大。
更让她绝望的是,父亲用药后开始出现呕吐、腹泻等不适反应。她通过朋友辗转联系到翟一平,才知道药商提供的E7080可能是假药。她转而使用翟一平提供的药:PD-1一针1.2万元,E7080一盒30粒1.9万元。
翟一平还手把手地指导她如何把钱花在刀刃上,PD-1使用后有什么症状和副作用,要忌口什么……3个月后,父亲的甲胎蛋白指数(一种诊断原发性肝癌的肿瘤指标)从51878降到现在的6125,病情稳定下来了。
用药见效后,胡玲父亲的求生欲大大增强。“现在他食欲很好,还很乐观和人家说要控制好肿瘤,保下这条命,哪怕不能出去干活儿,在家帮她们母女俩看门也行”。“现在着急的是要断药了,也没有专业的人指导。”胡玲说,翟一平是平价代购,有时候还帮我们补贴快递费,是个好人。
老米曾问过医生关于断药的后果。医生说,停药意味着生命受到威胁,之前的努力都可能成为泡影。每天早上,胡玲都会看到群友们在群里互道早安,互相打气。“我们这个群基本上都是穷人”。
有些偏远地区的医生在PD-1联合E7080治疗方面的临床经验较少,病友们的用药经历,对这些地区的患者很宝贵。一名患者在求情信里说:“希望各位领导能理解我们这些生活在悬崖边上的人,毕竟在抗癌路上恋秋(翟一平的网名)一直都在无私地帮助各位病友。”
2018年7月,抗癌药昂贵的议题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而政府抗癌药零关税、医保谈判等举措也预示了抗癌药降价的可能性。但这些举措的受益者,也就是群里的患者,仍然会因翟一平被拘而担心自己不能再用上保命药。
2018年6月15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正式批准PD-1上市。群友刘勇告诉记者,抗癌药走进国门是好事,但对于长期需要吃药的家庭,如果药价比翟一平的代购更贵,他也承担不了很久。
拷问:现实和法律的碰撞
直到翟一平被拘,“爱肝计划”群里的很多患者才意识到,他们眼里有效果的真药,是法律意义上的假药。他们很疑惑,为什么能保命的进口代购药会被认定为假药?瓜瓜(网名)在QQ里说:“按照目前这样难道国外买的都是违法的吗?可是不吃我们能怎么办?我想活着。”
她发给记者几张手臂和大腿的图片:皮肤薄脆,青红色的血管粗大明显,密密麻麻地裸露在手臂上,明显有裂开的状态。瓜瓜解释,她患有自身免疫性肝炎后肝硬化,国内药副作用很大,皮肤和身体都受不了,所以经常拜托朋友去国外购买。
2018年3月,在中国肝癌领导力论坛上,有专家指出,中国是肝癌大国,全球有50%以上新发和死亡的肝癌患者都在中国。中国肝癌5年生存率仅为12.5%,远低于日韩等国。记者调查发现,在癌症患者群体中,代购国内尚未上市的抗癌药的情况很普遍。翟一平对斯伟江律师说“大家都有这个需求,谁也不愿意让亲人等死”。
但法律早已划定了红线。《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也就是说,所有没有被国家批准的药,都会被当作假药。
因代购进口药物受到惩罚的,不止翟一平一个。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宏伟分析,这个规定具有合理性,相比东南亚等地区,中国的药品管理标准更高,可能存在购买东南亚生产的药品后产生不良反应的情况。
“但这个(规定)过于一刀切了。如果从安全角度去参考,日本和欧美的安全标准远高于中国,有些药品吃了很多年,临床验证确实是有效安全的,如何尽快使用到中国患者身上,有关部门应尽快想办法。”群里有患者感到不解:“一个病人因帮助其他病人而成为罪犯,是不是有些荒唐?”许多群友表示这说出了他们的心声。
前有我不是药神的陆勇,现如今有代沟德国抗癌药的翟一平小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同类案件有三十余起,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大多被定以销售假药罪,个别案件则按非法经营罪等来处罚。
这些案件中,有五起案件的案情与翟一平案比较相似,均涉及抗癌药品的代购。但不同的是,这些被告人在代购的同时谋取了一定的利润,且被告人大多不是患者。
与翟一平案的案情几乎相同的是山西运城的石某销售假药案,该案被告人石某也是慢粒性白血病患者,同样是居间帮助其他患者向一家印度制药公司购买格列卫,不同的只是,他平均每瓶加价200元左右,收取了居间的费用。最终,石某被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41万元也予以追缴。
另外,在江苏射阳的杜某、徐某甲销售假药案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徐某甲是盐城某医院某科的主任,他在病患有用药需求时,向杜某购入仿制药易瑞沙,每瓶加价300-400元后交给病患使用,所得的差价用于科室的开支。徐某甲也被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只是免于刑事处罚。
“为什么在陆勇案中,陆勇最后可以无罪,主要就是从‘销售’概念入手,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有偿转让的行为。”劳东燕举了个例子,A准备去日本旅游,B听说了这件事,就向A提出了帮忙买药的请求。A接受了之后,把药带给了B,“这就是委托购买,它发生的情况是特定的。而如果是,A囤积了一批药,B去买,这就不行了。”
在斯伟江律师看来,翟一平案子的问题出在立法上。
他追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沿革发现,1997年《刑法》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定义假药,而当时有效的《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假药并没有包括未经批准或未经检验进口的真药。
但2001年修订《药品管理法》后,未经批准或检验进口的药开始被认定为假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导致销售进口真药也会入刑。
这两个修改扩大了《刑法》的打击范围,导致未经批准或未经检验的进口真药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假药。因此,他建议,对自救自主性质的国外代购药品,必须设置有危害后果的条件,如果没有危害后果,无论是否有所获利,都不应入刑。
翟一平案目前仍在侦查阶段。
由于被羁押,翟一平原定7月30日的例行体检无法进行。妻子邓婷说:“案件归案件,身体归身体,毕竟他是一个肝癌患者。”
广大代购一族大多对代购药品相关法律知之甚少,甚至认为代购“正规”药品的行为,完全不会涉及法律问题,殊不知,代购并不是任何东西都能涉及,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个人从事药品代购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15条规定: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我国刑法第141条、第142条分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做了明确规定。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第141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算是假药呢?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49条分别界定了何为假药、何为劣药。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可见,如果海外代购的药品符合上述情形,就会被认定为假药、劣药,同时也必然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制裁。
通常意义上的“假药”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实质上的“假药”,即药品成分作假或不符,不具有治愈疾病的功效,这种实质上的“假药”通常均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即使无毒无害,不直接危害健康也会因缺乏有效治病成分、延误治疗而危害健康。而另一种则是形式上的“假药”,所谓形式上的“假药”,即药品本身具有有效成分且具有治病救人的功效,但是因缺乏药品所必须具有的形式特征,破坏国家药品管理秩序而被界定为假药。
海外代购的药品,大多均属于形式上的假药。这种药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或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应认定为假药。
我国刑法之所以要将未取得进口批注文号的药品认定为假药,原因在于,未经批准进口的海外药品存在许多隐患:
第一,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对于一些药品的品质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在运输、保管等环节环境恶劣,达不到相关要求,药品的品质会大打折扣,甚至对健康弊大于利。未取得进口批准文号、非经合法途径进口的药品,在运输过程中往往达不到合适的环境要求,存在较大隐患。
第二,我国对于药品的生产环节质量要求严格,国内药业生产有着统一的国家标准。而未获进口批准的国外药品不在国家的监督管理体系之内,其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药品通常都会有详细的使用说明,标示药品的使用禁忌、用法用量、副作用等,合法进口的药品,其说明书是中文的,以便患者能够充分的理解并按照药品的使用说明进行服用。而非法入境的药品一般没有中文说明书,极易造成误服而危害身体健康。
由此可见,进口药品的销售,无论是药品的品种、种类,还是销售药品的主体,均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除此之外,《药品管理法》还对药品的采购、验收、购销记录、保管、甚至是进口口岸的选择等,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因此,药品的进口和销售绝不是任意而为之的。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公民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
然后法律之外是否应该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广大癌症患者和家属,国外的抗癌药有时候可以说是唯一救命的方法,虽然法不容情,但是法律的制度是否应该与时俱进呢?国外癌症的生存率一直比国内高处不少,除了相关药品的研制,还有就是是否有药用?用的起药?虽然现在已经说是加快抗癌药加入医保,但是还是有许多救命的抗癌药不仅仅是没有加入医保,就连国内都没有上市,我们又要去哪里买呢?除了代购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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